PFI制度移植台灣後的新面貌
文‧林怡妏
相信一般大眾對於台灣高鐵、國道ETC、台北101等知名的BOT案並不陌生,但你知道嗎,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模式其實還有許多種。
我們在系列報導「談BOT,先從PPPs說起」、「從文創園區看OT與ROT」、「淺談BOO模式」中介紹了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的不同模式,延續以上報導,本文將進一步介紹甫在去年入法的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政府有償PPP)機制。
政府有償PPP機制最早可援引自英國PFI,1990年代英國深陷高通膨、經濟不景氣的泥淖,政府嚴格控管公共支出,但為避免因財政缺乏,而導致基礎建設不足,使經濟前景雪上加霜,於是英國政府推動PFI政策,盼能透過較高的私人資本支出,在財政緊縮的狀況下,增加公共投資。
讀者可能會問,「難道台灣現有的促參模式不足以因應所有的民參案嗎?為什麼還要引入新機制?」
其實不管是BOT、ROT、OT還是政府有償PPP,在促參的框架下,目的都是希望國家能在財政資源有限之下,仍能推動公共建設。惟政府有償PPP機制有別於以上促參模式,營收主要來自使用者付費,並由政府依據民間機構的服務績效,給付對價購買服務。在風險由公私雙方最適分配下,一方面能有效擴大民間參與的誘因,尤其能提高民間承攬低自償率建設的意願,另一方面也提高公私協力的效益。
民間業者對此樂見其成,因為一來政府會出錢給付營運費用,二來空間規劃仍由業者一手包辦,較不會出現建物空間不符使用的困窘狀況。
政府有償PPP對民間業者固然是一大利多,只是從政府的財務效益來看,是否有把短期資本支出預算轉換為長期性的經常支出,而擴大未來經常性支出額度的疑慮,值得進一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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