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糾紛–東西壞了,誰來修?
日前國立東華大學女學生疑因租屋糾紛自殺後,引發社會對於大學生校外住宿問題的關注。全台灣目前有一百六十餘所的大專院校,當中在校外租屋的學生更高達二十餘萬名,歷年因租屋產生的糾紛也層出不窮,因此,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大學生租屋時,必須具備基本法律常識,才能避免糾紛上身。在這次的事件中,房客指控房東「東西壞了不修、拖延返還押金」等問題,引發雙方的不快。但究竟法律是如何規範雙方的「修繕責任」與「押金返還」問題?首先,房屋修繕責任的歸屬關鍵在契約內容的簽訂。一般而言,如果房東是出租附有家具的房子,房屋在房客的「正常使用」下,因日久耗損而有損壞或不能使用時,依據民法第429條,除有在契約中規定由房客負責外,依法是由房東負責修繕,但當事人雙方也可約定,由房客來負責修繕義務,甚至可約定哪種情況由房東負責,哪種情況由房客負責;無論採用何種方式,只要訂約時雙方明確約定即可。若依民法的規定來說,房東的修繕範圍涵蓋所有租賃物的維修,但為維繫良好的租賃關係,一般作法為:房子結構性的缺陷如漏水龜裂或硬體設備損壞如馬桶不通、燈具基座腐蝕等,由房東負責修繕;其他像燈管、燈泡、橡膠墊片等消耗性物品,如果是因房客的不正常使用而毀損,則由房客負責。另外,房客要特別注意的是依據民法第437條,當房屋有損壞時,房客有通知房東的義務,如果沒有通知,而使得損害擴大,房客要負責賠償。但若房客已經通知,而房東拒不修理時,房客可依據民法第430條要求終止合約或自行雇工修理,並於兩年內向房東要求償還修理費或抵繳房租。因此,房客在簽約前最好仔細檢查各項設備的使用狀況,並注意屋頂、牆壁是否會漏水,若需修理,一定要在契約書上先行約定,並將修復日期、權責及費用註明於契約上,必要時可以針對設備項目拍照存證。若在租賃關係中,遇到房屋自然損壞而須修繕時,房客須先告知房東,如果房東置之不理,房客再發存證信函,要求在什麼時間內回覆,若發生爭議,才有法律上的憑證。至於「押金返還」部分,依據民法第432條,房客若違約沒有善盡管理人的義務把房屋及租賃物弄壞,而非自然使用上的耗損,那麼房客必須負擔賠償責任,房東除可直接向房客要求賠償之外,也可從押金裡扣除。房東修繕時也最好將修繕費用單據保留,以杜絕未來要求扣除房客押金時的爭議。※參考法源:民法第429條(出租人之修繕義務):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民法第430條(修繕義務不履行之效力):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民法第432條(承租人之保管義務):1.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2.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民法第437條(承租人之通知義務):1.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2.承租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者,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生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