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合夥事業 須註銷登記
合夥事業因為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退夥導致合夥事業負責人只剩下一人時,財政部指出,由於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的存續要件欠缺,必須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依規定辦理當期決、清算申報。
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在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並在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管轄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在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
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的清算所得,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管轄稽徵機關申報,並在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財政部指出,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負責人祗剩一人時,因其存續要件出現欠缺,合夥組織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2010/06/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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