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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基礎法令介紹  

        筆者近來常被許多公司會計詢問有關IFRS的問題,並擔心日後對公司是否有影響,有鑑於此,筆者就順便摘錄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彙整有關IFRS的相關資料來與大家分享,希望能對大家能有所幫助。

1.問:何謂IFRS(國際會計準則)?

答: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年1972在雪梨舉行第十屆國際會計師會議,於該會議中有若干國家的會計專業團體代表建議大會應該設立一個國際委員會,以制定國際會計準則。隔年(1973)由澳洲、加拿大、法國、德國、日本、墨西哥、荷蘭、英國、愛爾蘭與美國等國共同立了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負責制定國際會計準則公報(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IAS)。IASC於2001改組為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IASB),改組後所制定之國際會計準則改稱為IFRS(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IASC共制定了41號IAS,其中34號IAS現仍屬有效,IASB成立迄今則制定了5號IFRS。IASB目前擁有來自104國之143個專業團體會員,以及200多個會計師代表。

2.問:為何台灣企業需要推動IFRS國際會計準則?

答:資訊公開係證券市場健全之基石,故發行公司應及時、公正及充分公開財務、業務資訊,供投資人作為決策依據。而資訊揭露與透明度(Disclosure and Transparency)亦是經濟合作暨開發組織(OECD)與亞太經合會(APEC)公司治理的原則之一,由市場力量驅使公司重視股東與債權人權益的重要基礎,公司應確保及時與真實的揭露公司所有的重大資訊,在企業定期公開之資訊中,財務報表通常係投資人或股東據以作出決策之重要工具,會計準則是財務報導的主要語言。

資本市場之全球化已是一股不可擋之潮流,鑒於國內許多大型之上市(櫃)公司均已前往國外交易所掛牌交易,或於國外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以募集資金,相關財務資訊之編製及揭露均須符合當地規定;且考量國際間之商業交易日趨頻繁,國內企業設置海外子公司之情形亦漸普遍,國內企業之會計資訊與國際規定一致,將可節省企業編製相關報表之成本,有助於企業之國際化,並利於吸引外資投資國內企業,故為提升全球競爭力,我國應致力於建構與國際接軌的資訊公開制度,並推動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也讓投資者有一致的判斷標準。

3.問:IFRS國際會計準則實施的時間點為何?

答:國內上市櫃公司應自2013年起依國際會計準則(IFRS)編製財務報告,我國企業原則上分階段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目前規劃第一階段實施的公司,包括上市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及金管會主管的金融業(不含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應自2013年起依IFRS編製財務報告,並允許自2012年起得自願提前採用。

至於第二階段實施的公司,則包括非上市上櫃及興櫃的公開發行公司、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卡公司應自2015年起依IFRS編製財務報告。

4.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損益表之表達中『損益表之編製與表達』中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需揭露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營業損益。IFRS因並未定義「營業活動」,故除營業收入外,並無強制要求一定要揭露營業成本及營業淨利。

5.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損益表之表達中『資產減損損失』中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資產減損損失通常列為營業外支出之一部分。IFRS實施後,若企業採用性質別表達損費項目,資產減損損失應單獨列示;若採功能別表達損費項目,資產減損損失應歸屬於其相關之功能別費用。

6.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損益表之表達中『損益表兌換損益之分類』中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僅規定應於損益表內單獨列示,未規範其分類,但實務上多按「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稅法之規定將兌換損益以淨額列示於業外損益項下。IFRS實施後,企業應揭露除按IAS39規定之金融商品公平價值變動入損益者以外之兌換損益金額([IAS21-52A)。

7.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資產負債表之表達中『無使用價值之固定資產之表達』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當固定資產已無使用價值時,應轉列適當科目(閒置資產或其他資產)。

IFRS則未要求單獨揭露閒置固定資產之帳面金額。

8.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資產負債表之表達中『土地租賃及地上權之表達』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按以往規定,地上權得列於固定資產項下以地上權列示,或單獨列於無形資產項下,在於租賃期間內攤銷。IFRS實施後,租賃之土地,如持有目的係為投資,應按IAS40作為投資性房地產處理,亦即依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入損益,否則作為預付款處理。

9.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資產負債表之表達中『受限制資產之表達』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現金及約當現金用途受限制者,應於「受限制資產」科目。IFRS實施後,企業應揭露其所持有但無法使用之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但並不需將受限制資產單獨列為一項科目。

10.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資產負債表之表達中『可轉換金融負債之流動性分類』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無明文規定。IFRS實施後,金融負債之可轉換特性不影響流動性分類之判斷。

11.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現金流量表中對於『未認列為資產支出之分類』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無明文規定。IFRS實施後,未認列為資產之支出,於現金流量表中不得分類為投資活動。

12.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採用會計政策時所做出之重要判斷』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無明文規定。IFRS實施後,若對財務報表認列金額有重大影響之會計政策涉及判斷,企業應揭露其判斷依據。

13.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重要假設』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IFRS實施後,企業須揭露與未來事項有關之重要假設,以及對不確定性做出估計之主要依據,而這些假設和估計很可能會導致下一個會計年度資產和負債帳面價值之重大調整。

14.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無明文規定。IFRS實施後,明確規定下列事項之揭露:

1.持股比例未達20%,但被認定具重大影響力之原因。

2.持股比例達20%,但被認定不具重大影響力之原因。

3.被投資公司採用不同之會計年度及其原因。

4.被投資公司(包括採用權益法及未採用權益法者)之彙總性財務資訊:包括資產負債及本期損益之彙總金額。

5.因適用32段規定而未認列之投資損失。

6.因例外情況而未採用權益法之事實

15.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關係人交易之揭露』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無須在關係人交易附註項下揭露管理階層報酬,但公開發行公司在出具年報時,需要揭露董監事及經理人酬勞資訊。IFRS實施後,IAS24要求在關係人交易附註中揭露企業支付給主要管理階層之報酬,依短期福利、退休後福利、其他長期福利及基於股權之報酬各項分別揭露,而且不論企業是否為公開發行公司皆要揭露。

16.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或有事項-未決訴訟之揭露』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無明文規定。IFRS實施後,在極少數之情況下,或有事項之揭露可能會嚴重損害企業在爭議事項中之處境時,可不揭露金額和細節,但必須揭露爭議事項之性質及不揭露詳情之原因。

17.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外幣換算』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無明文規定。IFRS實施後,當報導個體之表達貨幣與功能性貨幣不同時,應揭露此一事實、其功能性貨幣幣別,與報導個體選擇用不同貨幣作為表達貨幣之理由。另報導個體或其所屬之重大國外營運機構如有變更功能性貨幣,應揭露此一事實及原因。如報表的換算不符合IAS21之規定,不得宣稱該報表符合IFRS,並應註明該報表係屬補充性資訊,以有別於IFRS財報,並應揭露該補充性資訊的貨幣幣別、該個體之功能性貨幣與換算之方法。

18.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待出售非流動資產』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規定企業之非流動資產(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處分群組)之期間若超過1年,則企業應揭露該資產(群組)之帳面價值,及若該資產未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處分群組)應有之帳面價值。而IFRS則無此規定。

19.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營運部門資訊之揭露』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我國的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0號「部門別財務資訊之揭露」規定,企業應揭露產業部門、國外營運部門及國內營運部門之可辨認資產帳面價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41號「營運部門資訊之揭露」規定,企業應於財務報表中揭露應報導部門資產之衡量金額,無論該金額是否定期提供予營運決策者。

IFRS實施後,應報導部門資產之衡量金額,若係定期提供予營運決策者,方應於財務報表中揭露。

20.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固定資產的『重大檢驗或翻修成本』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檢驗成本通常是費用化處理。IFRS實施後,若一項不動產、廠房和設備專案需要定期進行檢驗或翻修,在符合資產認列條件之情況下,重大檢驗或翻修成本應作為重置成本認列為資產帳面價值之一部分。另,前次之檢修成本須除列;若資產購買或建造時未單獨列出檢修成本,則以本次之檢修成本估列前次之檢修成本後除列。

21.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租賃初始交易直接成本』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無明文規定。IFRS實施後,租賃初始交易直接成本應包括於租賃資產之帳面價值及應收租賃款中並在租賃期間認列為費用。

22.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最低租金給付額現值總額之計算』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未就第三人保證殘值及存出保證金是否應計入最低租金給付額有明確規定,且以租賃開始日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與出租人之隱含利率之較低者折現。IFRS實施後,第三人保證殘值及存出保證金應計入最低租金給付額。折現率採出租人隱含利率,若不可行,則採用增額借款利率。

23.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土地與建物租賃之分類』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無明文規定。IFRS實施後,企業於土地與建物合併租賃時,需就土地部分及建物部分分別判斷係屬融資租賃或屬營業租賃。

24.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不得利息資本化之資產』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為:

1.短期間內經常製造或重複大量生產之存貨。

2.已供或已能供營業使用之資產。

3.目前雖未能供營業使用,惟亦未在進行使其達到可供使用之必要購置或建造工作之資產。另,土地如未進行開發或建造工作,不得將購置土地之利息資本化。

IFRS實施後為:

1.短期間內製造或重複大量生產之存貨。

2.已達預期使用或出售狀態之資產。

3.以公平價值衡量之資產,例如生物性資產。

4.金融資產。

25.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加權平均利率之計算』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未允許採用企業集團之借款總額來計算加權平均借款成本並適用至集團內之各聯屬公司。IFRS實施後,在某些情形下,採用母公司及子公司之借款總額以計算加權平均借款成本是適當的;在其他情形下,每一家子公司採用其借款以計算加權平均借款成本是適當的。

26.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暫時停止資產購建之期間』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當停止購建之大部分工作為整個過程之必要部分,則不須停止利息之資本化,但以該暫停期間未超過三個月為限。IFRS實施後,若暫時停止資產購建是資產達可供使用或出售之必要過程,則毋須停止資本化。至於資產購建可暫停多久,並未限制之。

27.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有何例外?

答:以往有以下狀況為例外

1.被投資公司已宣告破產或在法院監督下進行重整,「得」不適用權益法。

2.改用權益法之年度,若未能取得被投資公司同年度之決算報表時,當年度仍依原評價方法處理。

3.無下述第3點之規定。IFRS實施後,有以下差異:

1.被投資公司已宣告破產或在法院監督下進行重整,屬喪失重大影響力之情況,應不得適用權益法。

2.無類似上述第2點之。

3.同時符合一定條件者,不適用權益法:(1)投資者本身係被其他公司完全持有之子公司,或係被其他公司部分持有之子公司,而其他股東(包括無表決權之股東)已被告知且不反對該投資者不採用權益法。(2)投資者之債務或權益證券未在公開市場交易(包含國內或國外證券交易所或櫃檯市場)。(3)投資者未因欲於公開市場發行任何形式之金融商品,而向證券管理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申報財務報表,或正處於申報之程序中。(4)投資者之中間母公司或最終母公司已依國際編製供大眾使用之合併財務報表。

28.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未來營運損失準備之認列』與原本有何差異?

以往無明文規定。IFRS實施後,則不可認列未來營運損失準備。

29.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重整準備之認列』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無明文規定。IFRS實施後,企業必須列有詳細且正式之營運重整計畫,此外,受重整計畫影響之一方(例如員工或供應商)對此計畫須持有效的預期,方能認列重整相關準備。

30.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虧損性合約』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無明文規定。IFRS實施後,當為履行合約義務所發生不可避免的成本,超過預期從該合約所獲得的經濟效益時,該合約即為虧損性合約,IAS37規定虧損性合約之不可避免成本應認列準備。不可避免成本即退出合約之最小淨成本,係為下列兩者中孰低者:

1.為履行該合約而發生之成本;

2.終止合約所發生之罰金或補償金。

31.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功能性貨幣之決定』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判斷功能性貨幣時,通常可以參考之指標包括:現金流量、銷貨價格、銷售市場、成本、理財活動及內部交易。以上各項指標經綜合研判後決定功能性貨幣,無優先順序之區別。IFRS實施後,判斷功能性貨幣時,優先參考之指標為決定交易價格所使用之貨幣,其次再評估理財活動及內部交易指標之影響。

32.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屬具長期投資性質之外幣墊款之範圍與會計處理』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僅限於「本國企業」與「國外營運機構」間具有長期投資性質之外幣墊款,於單獨報表與合併報表內均將相關兌換差異列入股東權益項下。IFRS實施後,長期投資性質之外幣墊款範圍不限於本國企業與外國營運機構,集團內子公司間對彼此之外幣墊款,若不預計於可預見之將來結清,其性質亦屬具長期投資之外幣借款。其兌換差異於單獨報表內列入兌換損益,但於合併報表內將列於股東權益之調整項目。

33.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多種匯率或衡量日無匯率資料之狀況』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無明文規定。IFRS實施後,若有數種匯率之狀況,應選擇該交易或餘額可在衡量日以現金結清之匯率。另若衡量日無市場匯率報價,應以嗣後有市場報價之首日匯率作換算。

34.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不得利息資本化之資產』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公報允許於實務上為簡便起見,於報表換算時損益科目可按當期加權平均匯率換算。IFRS實施後,原則上與我國一致,但特別規定若匯率有巨幅波動時,不宜使用加權平均匯率。

35.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變更功能性貨幣』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除規範變更功能性貨幣無須重編以往年度報表,此外並無其他相關規定。IFRS實施後,除與我國相同不要求重編報表外,另規定企業個體應按變更當日之匯率將所有資產負債表科目換算至新的功能性貨幣,因此對非貨幣型資產負債而言,該日換算之金額即為其新的歷史成本;國外營運機構報表換算或長期投資性質之墊款換算而列為權益項下之影響數仍列於權益,不因變更功能性貨幣而轉列損益。

36.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外幣換算調整數的組成、除列與分配』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無明文規定。IFRS實施後,組成-換算調整數的組成涵蓋(1)換算損益科目使用的交易日匯率(通常為平均匯率)與換算資產負債科目所使用的資產負債表日匯率之匯差,以及(2)本期期初淨資產以期初與期末資產負債表日匯率換算之差異。

除列-累計換算調整數除因處分該國外營運機構須轉列損益外,應列於權益。

分配-若累換調整數係由非100%持有之國外子公司因報表換算所造成,於合併時該子公司之累換調整數應按持股比例等比分配不具控制力股權(NCI),並作為NCI餘額之一部分。

37.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國外營運機構與報導個體不同年度結束日之處理』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無明文規定。IFRS實施後,IAS27允許若合併個體有不同年度結束日時,若該差異在3個月內,於編製合併報表時,在調整該差異期間重大交易後,可直接將不同年度結束日之報表予以合併,外幣報表之換算匯率應按國外營運機構的年度結束日匯率換算。若差異在3個月以上時,應將年度結束日調為一致。同樣的換算規定適用於權益法投資及合資企業。

38.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處分或部分處分國外營運機構導致累計換算調整數之除列』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僅可藉由處分被投資公司或被投資公司減資匯回時調整換算調整數,並將差異列為兌換損益。IFRS實施後,累計換算調整數可因下列事件除列:

1.全數處分國外營運機構:除列帳列之累換數並認列相關損益。

2.處分部分國外營運機構(但如有喪失對合併之國外營運機構之控制力、喪失對採權益法投資之國外營運機構之重大影響力、喪失對聯合控制之國外營運機構之聯合控制力時視為全數處分並按1之相關規定處理):

(1)若該報導個體仍對此國外營運機構具控制力時,該處分視為與不具控制力股東間之交易,應將等比之累計換算調整數重分類至不具控制力股東餘額中,不得將其認列於損益內。

(2)其他不包含於以上(1)以及重大喪失控制力、重大影響力與聯合控制力的情形的股權比例減少,將可等比例除列累計換算調整數,並認列相關的處分損益。全部處分或部分處分尚包含出售持股、清算、減資、或放棄(Abandonment)。但因認列國外營運機構之損失或減損而降低持有之帳面價值不視為部分處分國外營運機構。

39.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所有外幣兌換/換算/再衡量差異的所得稅影響數』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僅於第22號公報中規定未實現之外幣兌換損益與課稅基礎產生之暫時性差異應計算其遞延所得稅影響數。由於14號公報不允許本國企業使用非新台幣之貨幣為功能性貨幣,因此本國企業無再衡量所造成之所得稅影響數。IFRS實施後,所有外幣兌換/換算/再衡量若有所得稅影響數應按IAS12處理。IAS12特別規定再衡量所導致之損益、非貨幣性資產負債的財稅差異應作為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40.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外幣財務報表之換算-股東權益科目』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股東權益中除期初保留盈餘以上期期末換算後之餘額結轉外,其餘均按歷史匯率換算,股利按宣告日之匯率換算。IFRS實施後,IAS21並未規定股東權益項目要何種匯率換算,因此公司可透過會計政策的制定,選用歷史匯率或資產負債表當日匯率,一旦選用後應一致採行,如公司選擇使用現時匯率,所產生的兌換差額亦將作為權益的調整項目,故股東權益總額將不因會計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41.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現金流量表之『存款期間超過三個月以上之定期存款』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可隨時解約且不損及本金之定期存款,列於現金項下。IFRS實施後,存款期間超過三個月以上者不列為現金及約當現金。該存款因無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且具有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依IAS39,可分類為放款及應收款。

42.問:I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所得稅之『資產或負債之初始認列導致之暫時性差異之認列』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無明文規定。IFRS實施後,資產或負債之初始認列,若係非因企業合併而發生,且不影響財務所得或課稅所得而產生之暫時性差異,不予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43.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所得稅之『衡量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時所適用之稅率』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以預期未來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清償或實現年度之稅率,作為適用之稅率。但預期清償或實現年度之稅率尚未公布,則應適用最近該年度已公布之稅率。IFRS實施後,以資產負債表日已制訂或實質上已制訂之稅率為基礎。

44.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所得稅之『合併報表下之暫時性差異』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無明文規定。IFRS實施後,合併報表下之暫時性差異應以合併報表之資產負債項目之帳面價值減課稅基礎計算之。由上述規定,聯屬公司間未實現銷貨將於合併財務報表反映下列情形: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透過沖銷分錄將期末持有內部交易存貨個體之存貨帳面價值中屬未實現銷貨損益的部份予以沖銷,惟該個體持有前述存貨之課稅基礎並因前述沖銷而改變,故此時合併報表下,前述存貨之帳面價值與課稅基礎將產生差異。考量合併報表下之所得稅計算時,對於未實現銷貨交易之所得稅影響數應以買方稅率為衡量時之適用稅率。

45.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所得稅之『虧損扣抵相關遞延所得稅資產之認列』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虧損扣抵逾期未用僅為負面證據之舉例之一。IFRS實施後,未使用的虧損扣抵係顯示企業未來可能無法獲利之強烈證據。

46.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所得稅之『環境改變及適用稅法改變時,遞延所得稅影響數之計算』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變動產生之調整數應列入當期所得稅費用(利益)。IFRS實施後,變動產生之調整數應列入當期所得稅費用(利益),除了原始認列之遞延所得稅影響數係借記或貸記股東權益項目者。

47.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所得稅之『股份基礎給付所得稅之規定』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無明文規定。IFRS實施後,可減除暫時性差異超過累積已認列酬勞成本部分之遞延所得稅影響數應貸記股東權益。

48.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所得稅之『企業合併之所得稅期後調整』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合併日後,對於遞延所得稅資產之備抵評價金額沖減而產生所得稅利益時,應將此所得稅利益先沖減因合併產生之商譽,尚有餘額再沖減當期所得稅費用。IFRS實施後,合併日後12個月內,上述情形將改為僅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與商譽,無須調整所得稅費用(利益)及認列商譽沖減費用。超過合併日12個月時,上述情形則逕行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認列所得稅費用(利益),商譽則不再調整。

49.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所得稅之『資產重估』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無明文規定。IFRS實施後,需認列集團間由於資產移轉所產生之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

50.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所得稅之『外幣換算』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當報導貨幣為功能貨幣時,因國外非貨幣性資產及負債以歷史匯率再衡量為功能性貨幣時所產生的兌換損益不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影響數。IFRS實施後,因國外非貨幣性資產及負債以歷史匯率再衡量為功能性貨幣時所產生的兌換損益應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影響數。

51.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所得稅之『長期投資』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無明文規定。IFRS實施後,某些特殊情況下,投資公司可不用認列與投資子公司、聯屬公司及合資企業有關之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

52.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所得稅之『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的衡量』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遞延所得稅係基於其預期清償或收回方式將與企業目前使用方式一致之假設加以衡量。IFRS實施後,遞延所得稅係基於預期清償或收回方式加以衡量。

53.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每股盈餘『員工認股權計畫對計算稀釋EPS時點之規定』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未明確規定計算稀釋EPS是否考量尚未既得之員工認股選擇權。IFRS實施後,則有說明給與日即須列入計算。

54.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每股盈餘『若有由發行人選擇得以普通股或現金結清之合約,於計算每股盈餘時之處理』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僅有員工分紅費用化之每股盈餘計算明文規定應假設該合約係以普通股方式結清。IFRS實施後,若合約規定發行人可選擇得以普通股或現金結清,於計算稀釋每股盈餘時,應假設該合約係以普通股方式結清。

55.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政府輔助之會計處理準則有關『農業資產之政府補助』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無明文規定。IFRS實施後,當無條件取得政府農業資產補助時,以其公平價值認列為利益或損失。

56.問:I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軟體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有明確關於軟體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IFRS實施後,則無明確規定。

57.問:IFRS實施後,實務上對於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利息收入』與原本有何差異?

答:以往利息應依時間之經過按利息法認列,但如按直線法認列結果差異不大時,亦得採用之。IFRS實施後,利息收入應採利息法認列。

資料來源: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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