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消費抵公司稅 7月起重罰
文: [台北市記帳士公會]
部分公司負責人將個人消費支出當成成本費用抵稅現在要當心被抓!國稅局7月1日起將展開全台大執法,查核業者以個人日常生活消費抵稅的逃漏稅行徑,查核期間會回推5年到94年;一旦被查到除了要補稅,還會被處以一到三倍罰鍰。
國稅局官員說,營業人以個人或家庭的消費支出抵稅是今年的查稅重點,只要拿百貨公司、量販店、超級市場、便利商店、服飾業、餐飲、珠寶、化妝品及家電業等開出的發票扣抵營業稅的比率太高,都是重點查核對象,但6月30日前自動補稅免罰,7月以後被查到就要連補帶罰。
高雄市國稅局官員指出,先前曾查到一間公司,買了一件價值70萬元的雕塑藝術品,明明是老闆的個人收藏,卻把這筆花費申報扣抵營業稅,被要求補稅三萬多元,外加一倍罰鍰。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依規定業者因為業務所需購買貨物或勞務,購買時繳納的5%營業稅可以扣抵;但如果買進的貨品是個人的日常消費,或是交際應酬的花費等,都不能拿來扣抵營業稅。
官員解釋說,業者買進貨品時要繳5%的營業稅,等到加工製造後再轉賣出去,依規定還得繳一次營業稅,為避免重複課稅,因此業者可憑當初買東西取得的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和賣東西時開出的「銷項憑證」扣抵已繳的營業稅,等於向政府申請退還營業稅。
不過,許多人常把個人或家庭的日常消費發票打上公司統一編號就用來報帳,用來扣抵營業稅,今年列為查稅重點加強查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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